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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已售出但未过户的房子构成何罪行,拆迁未过户的房屋

在房屋拆迁过程中,有相应的奖励政策。有的人为了领取拆迁奖励,把原本卖给别人的房子给拆了。那么,强拆已出售但未转让的房屋的行为人构成什么罪?下面,富华法律网边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拆迁已经售出的房屋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的法律知识,供大家参考。拆除已售出但未过户的房子构成何罪

一、拆除已售出但未过户的房子

2014年3月,张(农村居民)将宅基地上的自建房以125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城镇居民)。同月,陈某支付123万元入住,剩余2万元因未办理过户登记未按合同支付。

2015年12月,该村被政府纳入拆迁范围。根据拆迁补偿办法,主动拆迁房屋可以获得一笔奖励款。在未通知的情况下,张组织人员拆除房屋,并领取相应的奖励金。经鉴定,被拆房屋及屋内财物价值160万元。

二、行为人构成何罪犯罪

张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原因如下:

(1)本案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张应退还预收的购房款。根据《物权法》147条确立的“房地一体”原则,农村房屋转让涉及宅基地使用权,因此国家明令禁止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城镇居民不符合购买农村宅基地房屋的主体资格,其与张的房屋买卖合同违反《土地管理法》第十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故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张返还相应房款。

(2)本案中,房屋所有权未转移,张不构成侵占罪。根据《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后发生效力”,依法登记是房屋所有权取得的法律标志。陈某已支付大部分房款并入住,但尚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实际上是不可能完成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仍然属于张。根据《物权法》第三十九条“所有权人对其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张某有权从该房屋取得收益,拆迁补偿款、积极拆迁奖励等收益应当归张某所有,其行为不构成侵占罪。

(3)本案中,屋内其他物品应受刑法保护,张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首先,张陈的房屋买卖行为无效,张应当将预收的购房款返还。张是本次拆迁的法定拆迁人,其拆除房屋主体的行为合法,并依法取得了相应的拆迁补偿款和积极拆迁奖励款。其次,陈某搬进来后,对房子进行了装修和装饰,添置了家具、家用电器等生活用品。这些附属设施和物品的所有权属于陈某。张未经同意,擅自拆除房屋主体,毁坏房屋附属设施及其他物品,给造成经济损失。如果这部分被毁坏财物的价值达到了刑事立案的标准,陈某的行为就构成了故意毁坏财物罪。

综合以上介绍,拆除已出售但未转让的房屋,情节严重的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相信大家看了上面的介绍,对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法律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您对此还有任何法律问题,请咨询富华法律网的律师,他们会给你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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