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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持规定主要规定了哪些方面的内容呢,减持特别规定

2016年1月7日,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号(简称《减持规定》),对上市公司特定主体股份的减持进行了规定。那么,大股东减持规定了什么?富华法律边肖整理了相关资料供你参考。减持规定主要规定了哪些方面的内容

受到减持限制的特殊主体范围

根据《减持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受减持限制的特殊主体范围是指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持股5%以上股东(以下简称大股东)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与此前的规定及18号公告一致,除此之外,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不受《减持规定》约束。

区分拟减持股份的来源

明确了《减持规定》的适用范围。《减持规定》适用于上市公司大股东、董事减持股份,但大股东减持通过二级市场买入的上市公司股份除外。

遵循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监管理念,设置大股东减持预披露制度

要求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应提前15个交易日披露减持计划。

该条只对集中竞价的减持设置了预披露制度,对大宗交易转让的披露没有规定,相信不受影响。

此外,根据《减持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上市公司大股东的股权被质押的,该股东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两日内通知上市公司并公告。

……因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而出售上市公司大股东股份的,按本规定执行。

与之前的规定相比,该条规定的质押信息披露更加严格,而且是看身份而不是看数量。之前的规定以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规则为例。《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版)》第11.11.4条规定,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和披露: (十三)任何股东所持本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或者委托。即过去规定以股份数为主,质押股份超过5%才要求信息披露。《减持规定》被更改为股东身份但不是编号。极端情况下,哪怕大股东只质押100股,上市公司也要公告。

根据《减持规定》第二条规定,大股东及董减持股份适用《减持规定》,但大股东通过二级市场买入的上市公司股份减持不适用本规定。因此,通过二级市场举牌的主体可能不符合《减持规定》限制。此外,根据《减持规定》第四条的规定,除交易所交易和协议转让外,因司法强制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等原因减持股份的。应遵循这些规定。所以除了从二级市场区分来源,举牌买股,其他的规避措施基本都被封杀了。

根据各种股份转让方式对市场的影响,划分不同路径,引导有序减持

在通过集中竞价交易为大股东设定减持比例的同时,预留了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多种减持方式。

完善对大股东和董监高减持股份的约束机制

一方面,为了有效强化大股东对公司和中小股东的责任,《减持规定》从上市公司和大股东自身是否存在违法行为两个角度设置限售。

根据《减持规定》第九条规定,上市公司大股东三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

本条对减持路径进行了划分,即通过集中竞价交易为大股东设定减持比例(三个月内不超过1%),但大股东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减持路径不受金额限制。此外,董通过集中竞价减持的金额没有限制。但是,如果董的身份是杜撰的

根据《减持规定》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大股东不得减持股份: (一)上市公司或者大股东因涉嫌证券期货犯罪正在被中国证监会或者司法机关调查,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刑事判决作出后未满六个月的。(二)大股东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减持规定》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董不得减持股份: (一)董因涉嫌证券期货犯罪被中国证监会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后未满六个月。(二)董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上述综合规定,禁止减持的情形包括: (1)上市公司在特定时期内涉嫌证券期货犯罪等的,各大股东必须“坐在一起”,不得减持。但董事监事的减少不应受到影响; (2)大股东或董本人被禁止减持的,不得减持。至于这一条会不会造成大股东(或董监)禁止减持股份,会不会影响另一个大股东(或董监)减持股份?我们明白,大股东(或董)只应该对自己负责。在这种情况下,他们不应该“坐在一起”,即没有被禁止减持的其余大股东(或董)的减持不会受到影响。

强化监管执法,督促上市公司大股东和董监高合法有序减持

一、《减持规定》设置“反规避”条款,专门遏制关联方通过协议转让进行“化整为零”、“曲线减持”。再者,根据《减持规定》的相关规定,《减持规定》区分不同情况,从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和证监会行政监管两个方面明确了监管措施和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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