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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挂靠经营中纠纷怎么解决

近年来,随着交通运输业的快速发展,挂靠经营已成为客货运输行业的普遍现象。大量机动车挂靠运营给运输企业带来了巨大风险,导致纠纷频发。车辆运营中的纠纷如何解决?下面,为了帮助您更好地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富华法律网边肖整理了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车辆挂靠经营中纠纷怎么解决

挂靠车辆运营中的纠纷可以通过起诉解决。

1.挂靠车辆双方因履行挂靠合同发生的纠纷。

车辆挂靠合同是车辆实际所有人与登记挂靠人之间就车辆所有权、车辆挂靠经营中的权利义务等达成的综合性协议。作为约束附属人与被附属人权利义务的书面文件,属于无名合同。行政法规禁止车辆扣押,但确认合同效力的法律法规规定,只要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共识,合同有效。从司法实践中的判例来看,机动车买卖合同也是作为有效合同进行审理和判决的。另外,在挂靠合同中,一般约定免除挂靠人对挂靠车辆的赔偿责任。因为这种免责的客体是附属合同之外的第三人,而不是免除合同一方的损害赔偿责任,所以该协议不应无效。

二、附属人与其雇员之间的纠纷,主要是雇员赔偿纠纷和雇主赔偿纠纷。

被挂车辆驾驶人驾驶被挂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不仅可能对相对人造成损害,还可能对自己造成人身伤害,即员工赔偿纠纷和雇主赔偿纠纷。

(a)雇员补偿纠纷。是指劳动者在劳动法律关系中,在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人单位授权或者授意范围内的其他劳动活动中受到损害,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而引起的争议。司机作为员工,在与雇主未达成赔偿协议的情况下,一般会将雇主和挂靠人诉至法院,共同赔偿其损失。在此类纠纷中,挂靠人是否应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锚定人与被锚定人雇佣的驾驶员及其他人员之间存在雇佣关系。被锚定人和被锚定人之间既没有劳动关系,也没有雇佣关系,只有车辆锚定的合同关系。挂靠人与挂靠人雇佣的驾驶员等人员之间既没有劳动合同,也没有雇佣合同。当然不存在劳动或雇佣关系。不能因为挂靠人是名义上的所有人,就推定挂靠人与挂靠人之间存在劳动或雇佣关系。职工因事故受到伤害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20号第十一条。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受到人身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规章制度。

(二)对雇主损害赔偿的争议。是指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授权或者指示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动活动,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引起的纠纷。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受害方为了获得足额赔偿,通常会将造成事故的驾驶人、机动车驾驶证上登记的所有人和实际所有人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实践中,被挂靠人应当对驾驶员履行职责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争议,但对被挂靠人的责任却颇有争议。一般有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挂靠人是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种意见是,鉴于此

首先,附属人与附属人或造成事故的驾驶人不构成共同侵权,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道路交通事故中,附属人客观上没有实施共同侵权或者共同过失,因此不构成共同侵权事实,因此不能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的成立,要么是法律规定的,要么是当事人约定的,不能由法院任意成立。对于附属人造成的侵权事实,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附属人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因此,不能简单、机械地适用上述法律规定。

其次,根据机动车经营权和经营权的归属,以经营支配权和经营效益判断责任主体。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确认采用机动车登记原则,即名义所有人原则。然而,这一原则既不科学也不合理,在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引起了很大争议。对于这些危险,只有危险物质的支配者和危险活动的操作者才能预防和减少,因此危险物质的支配者或危险活动的操作者应对这些危险物质或活动造成的侵权承担责任。这就是所谓的危险责任。所谓赔偿责任,是从罗马法说“得利益者担风险”发展而来的。虽然每个人都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追求自己的利益,但是如果损害了他人的利益,就应该承担损失作为追求利益的费用。让追求自己利益的人同时承担自己的损失,也是符合经济原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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