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个企业中,股东扮演的角色非常重要。在子公司章程中,股东应当按时足额缴纳规定的出资额,以保证企业的正常经营。但是,现实中存在不可避免的出资不到位的情况。那么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呢?富华法律边肖为大家解释了这一点。出资不到位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就公司债务在未落实本息范围内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股东在公司成立时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公司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前述规定,发起人应当在出资未到位的本息范围内,与出资未到位的股东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连带补充赔偿责任,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应当具备两个条件: (一)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 (2)公司有不能清偿的债务。
法律依据:
出资不足是相对于足额出资而言的,在性质上属于违约。对出资不足股东的法律责任有明文规定:
(1)《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未按照约定缴纳出资的,应当向已足额按时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公司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格明显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价格的,应当由出资的股东补足差额。
(3)《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红;公司增加资本时,股东有权按实缴比例优先认缴出资。
(4)《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还规定:股东会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5)《公司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签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综上,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其开办单位投入的注册资本虚假或者抽逃注册资本的,可以决定变更或者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虚假或者抽逃注册资本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如果您还有任何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可以直接联系富华法律网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