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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藏物和埋藏物归谁所有,按法律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什么所有

埋藏物是指埋藏在地下的东西。 这几年,由于国家建设的需要,很多土地被征收,很多埋藏物重见天日。

但这些埋藏物一般被老百姓发现,其中有些文物具有相当高的考察价值。 这些埋藏物到底归谁所有呢? 找个律师主编和大家一起了解埋藏物所有权的归属问题,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一、埋藏物、隐蔽物具有以下特点:

)所有者未知。 埋藏的有明确所有者的,应当归所有者所有。 如果埋藏者没有对物的合法所有权,就不能通过埋藏行为取得对埋藏物的所有权如果这些东西都有人的话; 必须归还给所有人,没有所有人就是埋藏物。

)2)埋在其他物品中,且无明显性。 否则,属于失物。

)3)埋藏物一般为动产,不动产一般不发生埋藏问题。

二.埋藏物、隐蔽物的所有权归属

虽然埋藏物在日常生活中不具有重要地位,但埋藏物的归属仍然是法律的重要课题,埋藏物的发现也是各国物权法必不可少的制度,其中,许多国家的规定相当典型或有特色。 《法国民法典》发现埋藏物,该法第716条第2款规定的: 发现所有埋藏或者隐匿物,无人能证明其所有权,且纯粹是偶然的,埋藏物法国民法规定由发现者取得所有权

也就是说,在自己的土地上发现的埋藏物属于自己所有的他人的土地上发现的埋藏物,一半是发现者,一半是土地所有者。 而《德国民法典》第984条规定发现埋藏物,成立条件是埋藏物在他物的掩护下经过很长时间,不长时间的构成埋藏物构成发现埋藏物,不仅要求发现埋藏物。

在埋藏物发现效力上采用发现者取得所有权主义,埋藏物一半为发现者,一半为包裹物所有者。

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规定: 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对上缴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或者物质奖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九十三条规定, 公民、法人对挖掘发现的埋藏物、隐藏物,能够证明其所有,并且依照现行法律、政策可能成为其所有的,应当予以保护。

《我国《物权法》第114条规定:》有关漂流物的拾得、埋藏物或者隐匿物的发现,参照拾得失物的规定。 文物保护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 失物,自征集公告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可见,我国采取的是公有制立法例,人不得取得所有权,可能会受到一定的表彰和物质鼓励。

另一方面,我国法律规定,埋藏物、隐蔽物在个人发现后不得擅自占用,必须上交国家,但接收该埋藏物的单位应当对提交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一定的奖励。 作为个人,发现埋藏物时,必须将物品上交给国家。 不这样做的话,就有可能成为侵占罪,被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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