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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销售的回迁房所得税是否要缴纳契税,土地增值税回迁房视同销售

政府开发土地后,为了补偿原住民的财产等损失,需要给居民一定数量的房间,居民可以廉价获得房子的所有权。 那么,要缴纳视同销售的转移所得税吗? 因此,小编整理了以下有关这个问题的资料,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要缴纳视同销售的转移所得税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828号)的规定:

企业将资产转移给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发生变更,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当按照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改变其他资产所有权用途。

三、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属于企业自建资产,应当按照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的所购资产,可以按照购买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应当将房屋作为土地取得费用支付给土地提供者,改变资产权属,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

拆迁住宅或者拆迁住宅,是指按照城市危房改造的政策,拆除危改区内的私房或者廉租住房办公室,按照回迁或者安置的政策标准,由拆迁人回迁,取得改造后新建的住宅。 具体来说,开发商办理房屋回迁业务的应纳税种类主要有:

1、契税。 《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是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 第八条规定,契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是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证书的当日。 由于国家未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的房屋拆迁业务规定减免政策,开发商取得土地等房地产应当全额计算契税,不得扣除房屋拆迁补偿部分。

2、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销售拆迁补偿住房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7 ) 768号)规定,房地产开发单位进行被拆房屋产权置换,其实质是以房地产所有权为表现形式的经济利益交换。 房地产开发公司将自有房地产的所有权转移到被拆除的房屋中,取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 根据现行营业税有关规定,应当在“销售房地产”税目下缴纳营业税。

发生出租房屋租赁业务的,在交付出租房屋或者被拆除房屋全部支付差价时,出租人应当缴纳。 不需要支付差额的,有以原价为计税依据的差额的,不需要支付的部分按原价计税,差额部分按实际税费计算。

3、印花税。 《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五条规定,条例所称产权转移书,是指单位和个人产权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设立的书。 回迁合同是房地产开发单位对被拆除房屋进行所有权交换时,与被拆除房屋签订的按照被拆除人房屋占地面积给予相同面积房屋回迁安置的合同,实质上是以房地产所有权为表现形式的经济利益交换,即特殊形式的房屋销售合同。 可见,房屋回迁合同属于交换式产权转移书。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162号)第四条规定,商品房销售合同按产权转移书征收印花税。

因此,房屋回迁合同需要按照产权转移书缴纳印花税。

4、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根据第八条的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回收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条例第八条(二)项所称因国家建设依法需要征用、回收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规划、实施国家建设经政府批准征用的房地产或者被回收的土地使用权。 因实施城市规划、国家建设需要搬迁,纳税人自行转让原产地的,按照本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

这样,开发商发生的房屋回迁业务就不是免征土地增值税的情况。 因此,开发商必须按规定计算土地增值税。

5、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四)项规定,销售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按购买商品处理。 由于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屋回迁业务的特殊性,开发商开办房屋回迁业务办理企业所得税处理时,等面积回迁部分应当按照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并按规定筹集开发成本。

希望能帮上忙。 简单来说,商品房销售时需缴纳一定的企业所得税,但税收标准不统一,需要根据商品房具体情况和当地税收优惠制度等综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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