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房地产 > 房产买卖

夫妻房产赠与合同法律义务有效吗,夫妻财产约定 赠与

赠与合同从合同类型上看是一种实践性合同,只有赠与人实际履行了相应的合同义务才能最终产生法律效力。 婚姻关系一方之所以有可能因外遇或其他原因终止婚姻关系,是因为如果出轨或其他方面离婚,很多人会起诉离婚。 那么,如何在夫妻不动产赠与合同中起诉离婚法院呢? 夫妻不动产赠与合同的法律义务标准如何? 对这两个问题的解答,小编马上介绍给大家。 标准怎么样? 对这两个问题的解答,小编马上介绍给大家。

1、夫妻房地产赠与合同为要式合同,构成我国赠与合同为不需要式合同的例外,不承认夫妻之间口头房地产赠与合同的效力。

公证以法律形式既是对赠与合同的确认,也是合同双方意思自治的保护,客观上限制了赠与人对赠与合同的反感。 公证后赠与人不得再对赠与合同行使任意撤销权。 该条规定,夫妻一方对赠与另一方不动产的约定行使任意撤销权,赠与人请求继续履行的,赠与不动产未经房屋过户登记和公证,人民法院对赠与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赠与房地产已经办理房地产过户登记或者未办理过户登记但公证手续失败的,对赠与人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2、夫妻赠与关于不动产能否部分履行,对未履行部分取消赠与的问题。

夫妻一方将其拥有的两处以上房产赠与另一方,部分房产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后,受赠方行使任意撤销权,提出未履行部分不再履行,另一方请求继续履行。 对于这种纠纷,应当认定已经履行的部分有效; 对未履行的部分,应当依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赠与不动产未办理过户或者公证手续的,受赠人行使撤销权,对未履行的部分可以不履行。

3、民法通则解释第128条:

该公民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交付为准,赠与房屋并依照书面合同办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 虽未办理手续,受赠人已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将产权证书交付受赠人。 赠与人依照赠与合同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应当补办转让手续。 该条先于合同法公布,两者内容不一致的,法律效力高于司法解释效力的,应当依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考虑到夫妻房地产赠与合同的无偿性质,为充分保护赠与人的合法权益,在办理公证或者过户登记之前已经交付赠与房屋和产权证明,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撤销赠与后,受赠人可以请求返还房屋和产权证明。

4、关于赠与合同中放弃任意撤销权的条款效力

为防止赠与人反感,夫妻在赠与房地产合同中特别约定: )赠与人放弃任意撤销权。 行使任意撤销权的前提是赠与合同合法有效。 上述约定体现了夫妻双方的意思自治,签订合同前,受赠方仔细研究了该条款。 它作为权利人应当自愿放弃自己房屋的财产权,符合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内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约定,认定该约定有效。 不公证赠与不动产,人民法院也应当予以支持。

5、夫妻赠与不动产造成损失的,受赠人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问题

房地产赠与合同经过公证的,法院应当责令赠与人继续履行合同的前两款,关于赠与人损害赔偿的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理由:赠与合同是单务无偿合同,赠与人只履行义务不享有权利,赠与人只享有权利不履行义务,因此双方利益不平等。 如果责令受赠人赔偿赠与标的物不交付或者延迟向受赠人交付造成的损失,无颖将扩大这种利益的不平衡。

以上是请律师编辑整理的2016年夫妻不动产赠与合同的最新规定。 希望能帮上忙。 了解夫妻房产赠与合同的相关规定,才能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减少人才流失的情况。 更多知识,请咨询律师清远律师。

本文来自网络,不代表大媒体立场,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