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因工负伤的赔偿一般需经工伤认定后方可进行,经专门鉴定机构认定为工伤后,可以计算工伤赔偿。 一般工伤赔偿应按照一定的赔偿标准计算,不得低于此基准线。 那么,工伤赔偿标准一般根据什么计算? 以下,和富华法律小编一起调查一下吧。
一、一般工伤赔偿标准
(一)医疗费用:工伤治疗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工伤保险条例》根据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赔偿。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本单位因公出差要求为伙食补助标准的70%,且在住院期间。
《工伤保险条例》根据第二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赔偿。
(三)交通费、住宿费)本单位职工因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工伤保险条例》根据第二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赔偿。
(四)康复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工伤保险条例》根据第二十九条第六款的规定赔偿。
(五)辅助器具费)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根据日常生活或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佩戴假肢、矫形器、义眼、义齿和轮椅等辅助器具。
《工伤保险条例》根据第三十条的规定赔偿。
(六)停业补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业时间一般在12个月以下。伤情严重或者特殊的,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停业带薪期满仍需要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根据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赔偿。
(七)护理费:
1、停业期间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伤残评定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占统筹地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一地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一支付地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生活保护费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需按月享受。
《工伤保险条例》根据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赔偿。
二、工伤赔偿中的工资基数是多少
工伤赔偿中的工资基数因项目、统筹地区而异,但都是应支付工资的。 基数计算涉及的一般如下
(一)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的平均月缴费工资。 本人工资超过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计算; 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本人工资用于计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六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劳死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部分省市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的计算以合同解除或结束前本人工资为基数。
(二)社会平均工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或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以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公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为准。 社会平均工资用于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丧葬补助费、生活自理残疾工伤职工的生活保障费。
(三)全国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按国家统计局、人社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的数据计算,用于工伤死亡职工一次性劳动死亡补助金计算。
(四)工资是指事故损失前的工资,用于支付工伤职工停工期间的工资。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工伤职工停业带薪年休假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工伤员工停业期间的“工资”在《工伤保险条例》年没有定义。 各地的规定大致有以下三种计算方法。
1、指加班费以外的工资
2、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
3、伤前12个月加班费以外的平均工资。
三、什么时候提出工伤申请
1、用人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应当自职工发生事故伤害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请注意,以上30天及1年的时限不是时效,不会中断。
以上是小编详细介绍的一般工伤赔偿标准相关知识。 工伤赔偿一般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康复、辅助器具费、停业补贴、护理费项目。 如果存在其他法律问题,请联系富华法律。 专业律师解决疑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