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们企业于2005年8月聘用女员工,合同期限为5年,试用期为6个月。 试用期内发现该女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本公司拟与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发现怀孕,本公司目前能否与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女职工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该规定不包含《劳动法》第25条规定的情况。 即“劳动者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此外,《劳动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不能孤立理解,应当结合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正确理解。 《劳动办公厅对〈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问题的请示〉的复函》明确规定:“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发现在合同规定的试用期内不符合条件的,可以辞退。 ”由此可见,女职工怀孕后,用人单位并不是绝对不能解除合同,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能够证明怀孕女职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但用人单位要注意的是,企业不得以女职工怀孕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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