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公布以前,相当数量的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但未参加工伤保险。 对这部分单位职工是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以及如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没有具体规定。
针对这一问题,《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未参加的,未参加期间其工作人员发生工伤的,由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有关费用。 《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劳动者被诊断为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一名用人单位承担; 最后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以前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以前用人单位承担。
上述规定是对不履行参加工伤保险法定义务的用人单位实施的惩罚性补偿,并保证工伤职工的利益不因用人单位不履行参加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而受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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