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我国目前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主要有:
(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在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领导下,负责调解本企业内部劳动争议的群众组织。 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企业行政代表和企业工会委员会代表组成。 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推举产生,企业行政代表由企业行政方面指定,工会代表由企业工会委员会指定。 调解委员会主任由调解委员会在其成员中选举产生,其办事机构设在企业工会。 未设立工会组织的企业,由调解委员会设立和组成,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协商决定。 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不是解决劳动纠纷的必经程序。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处理劳动争议的专门机构。 县、市、市辖区设立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劳动争议的处理。 设区的市、市辖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 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工会代表、政府指定的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的代表组成,主任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担任。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是劳动争议处理的必备程序。
(三)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也承担着处理劳动争议的任务。 劳动争议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由人民法院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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