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忍心在本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给予经济补偿。 那么,你不能胜任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工作吗? 为了更好地理解相关法律知识,富华法律主编整理了相关内容,一起了解吧。
一、不能胜任工作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应当因不能胜任工作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 标准是对一年的工作支付一个月的工资。 如果30天前没有书面通知,应该增加一个月的工资作为通知金。
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资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应当先对劳动者调整岗位或者进行培训,调整岗位或者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方可提出解除。
用人单位直接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劳动者可以要求支付赔偿金,标准为双倍经济补偿金,工作一年支付两个月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向劳动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者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一致的。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除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终止一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款、第五款的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与赔偿金的区别是什么
赔偿金是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赔偿。 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向劳动者支付的失业补偿。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 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的,不需要向劳动者另行支付经济补偿。
三、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按每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给劳动者。 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 不足6个月的情况下,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超过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工资平均3倍以上的,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工资平均3倍的金额支付,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本条所称月薪,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
应当强调的是,经双方协商一致,用人单位仍工作一年,按月工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不得自行协商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确实同意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可以采用劳动者书面提出辞呈,用人单位同意的方式。
以上是小编详细介绍不耐受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相关知识。 用人单位因不能胜任工作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标准是对一年的工作支付一个月的工资。 如果30天前没有书面通知,应该增加一个月的工资作为通知金。 如果存在其他法律问题,请联系富华法律。 专业律师解决疑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