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的增长,劳动关系是我们目前公司以个人眼光签订最多的合同关系。 劳动合同的签订和解除都关系到我们自身的切身利益。 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送达后,启动相关流程,并不是企业就随便说撤销就撤销了,双方是否同意、愿意是另一回事。 下面由富华法律小编为大家带来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能作废吗的详细知识,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一、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能作废吗
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送达后,启动相关流程,并不是企业就随便说撤销就撤销了,双方是否同意、愿意是另一回事。
1、该通知具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可视为双方同意协议解除劳动合同。 虽然措辞不规范,但在劳动仲裁等过程中,并不能因为措辞不规范就认定不是解除劳动合同。
2、“双方不再有经济纠纷。 ’并不表示工作人员放弃了诉权。 例如,如果公司减少了社会保险支付是事实,这就是无效条款。 也就是说,员工仍然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主张自己的权利,并不因为双方协议中有这样的条件而免除企业的法定责任。 企业喜欢在合同解除上写这个是因为想通过这样的条款减少潜在的劳动争议。 很多工人觉得,即使以后发现企业在自己身上开了一个口子,签了字也只能自认倒霉。 关于文字表达,如上所述,无论怎么写,这一条的法律效力都不会改变。 法定的企业责任不因双方的约定而免除,因此不会因说明的不同或双方的约定而改变任何内容。
二、用人单位如何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首先,必须采用直接送达的方式,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直接寄给本人。 本人拒绝接收或者难以直接送达的,应当书面说明直接送达的情况,以留存证据。
然后必须采用邮寄送达方式,最好通过邮局特快专递给员工《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邮件退回未送达时,人事部应完整保存退回的信。 这是非常重要的未送达证据,没有这个证据以公告方式送达也无效。 取得未邮寄的证据后,可以通过公告的方法送达。 也就是说,发布公告或通过新闻媒体进行通知。 自发布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
三、相关法律法规
劳动法第42条规定:
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职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正在职业病患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限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严格说来,公司无权按照第42条解除合同,只要按此解除合同; 公司对违反法律的,应当恢复劳动关系或者经济赔偿
劳动法第39条规定: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严重影响本单位工作执行或者经用人单位申请拒绝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以上是富华法律小编为大家总结的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能作废吗相关知识。 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一收到就开始相关流程。 企业并不是随便说取消就取消。 当然,双方是否同意、愿意是另一回事。 各位,还有相关问题请咨询富华法律的相关律师。 他们会为你做专业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