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除的概念和争议处理依据

开除是对用人单位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破坏规章制度,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以及有其他违法乱纪行为拒不改正的职工,依法强制解除劳动关系的最严厉处分。 被开除处分的员工对处分不服,与企业发生纠纷的,称为开除争议。

在判断现实劳动争议是否属于排挤争议时,不应看其处理的原因,而应主要看企业的最终处理结果。 用人单位解雇职工的原因、依据多种多样,因职工违纪违法,有的是依据企业规章(包括分房规定、计划生育规定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暂行规定》、企业规章。 用人单位无论什么理由、什么依据,也不管理由、依据是否正确,对职工实施开除处分的,涉及职工最大劳动权利,职工对开除处分不服,发生争议的,属于开除争议。 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只要纠纷当事人提出申诉,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就应当受理,不得以开除原因、依据不全或者受理后处理困难作为不予受理的理由。

开除的主要处理依据

目前,处理排挤争议主要适用的法律规范性文件有《企业职工奖惩暂行条例》、《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暂行规定》、《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关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若干问题的解答意见》、0103010等。 此外,企业依法制定的企业规章也可以处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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