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某是某中学的退休教师。 我们在民办中学,尚某来我校应聘高中数学教师。 去年5月,我们双方签订了劳动协议,每月工资4000元,期限为两年。 但随后,据该学生称,尚在教育过程中因年龄问题经常摔倒。 今年9月,我校和尚某提前解除了协议。 目前尚某要求我校支付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和解除合同当月的工资。 对不起,我校还有的补偿金和工资应该支付吗?
劳动法解答: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重新安置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安置期间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待遇等权利和义务。 尚某在和你们学校签订劳动合同时辞职了。 双方签订的合同不属于劳动合同,不得接受劳动法的调整。 尚某作为中学退休教师,与原工作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享有养老保险等建立在劳动关系基础上的相应社会保障。 双方签订的协议约定尚某每月工资4000元,该协议属于劳务合同,应依法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你们学校要提前解除劳务合同,支付合同解除当月的劳动报酬。 可以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但应当适当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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