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单位,不是劳动者想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合同到期时不续签,而是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合同。 那么劳务公司单方面解除合同吗? 为了更好地理解相关法律知识,富华法律主编整理了相关内容,一起了解吧。
一、劳务公司单方面解除合同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按每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 不足6个月的情况下,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超过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工资平均3倍以上的,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工资平均3倍的金额支付,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本条所称月薪,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向劳动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者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一致的。
二、解除劳动合同工资什么时候结算
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工资。 法律依据是劳动部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9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工资。 ”
从这个规定来看,公司和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时统一结算工资是没有问题的,但对这个“时间”的理解似乎存在争议。 有朋友认为,该“时”是指要求用人单位在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之日统一结算并发放劳动者工资。
这个“时间”在这里是劳动合同解除、结束的“当天”的意思吗? 答案是否定的。 从劳动部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看,工资结算的日期为劳动合同关系解除、终止的当天。
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时”,不是指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的“当日”,而是合理的时间段。
浙江省2002年公布的《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企业与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当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结清劳动者工资。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结清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工资。
法律法规没有特别规定的,劳动关系解除、终止后,用人单位可以按照本单位过去工资支付的惯例,在下个月或者某个合理的时候一次性结算工资。 当然,如果用人单位有条件的话,应当尽快发放。 毕竟对工人来说,工作就是拿工资,现在放弃,拿回自己的工资是理所当然的。
三、解除合同协议书范本
甲方:
乙:
根据实际情况,在平等协商、自愿相互理解的基础上,特诚,甲乙双方签订以下协议。
第一、甲乙双方同意解除2007年7月16日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及其他相关协议。 自协议解除之日起,甲乙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消灭。 甲乙双方不再以任何形式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
第二,甲乙双方同意对合同签订、执行过程中各自任何形式的损失自行承担。
第三,合同未能履行是由于客观经济形势变迁,甲方同意在本协议签订之日一次性返还乙方已支付的甲方施工管理费16.5万元。 该工程施工完成计量结算后,(至2007年12月6日)甲方退还乙方并支付甲方履约保证金10万元。
第四、甲乙双方保留通过诉讼解决本合同争议的权利,本协议生效后,若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另一方有权通过诉讼解决争议。 在诉讼过程中,本协议不利于违约方的解释。
五、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
乙
日期:
以上就是富华法律小编对“劳务公司单方面解除合同”的解答及其他相关法律知识。 经济补偿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按每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给劳动者。 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 不足6个月的情况下,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使用富华法律在线法律咨询平台。 在线律师进行专业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