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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形成的证据必须公证认证吗,境外形成的证据需要公证吗

在涉外商事案件诉讼中,由于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外国企业或组织,或者当事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或者诉讼标的在外国,不可避免地会在中国境外形成大量涉案证据。对于国外形成的证据,目前的司法实践要求必须履行一定的证明程序和相应的形式要求,才能具有证据效力。其直接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 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则》)第十一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应当经其所在国的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国缔结的有关条约规定的证明程序。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省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证明手续。”在最高法院的这份司法解释中,将涉外商事案件中的证据分为在中国境内形成的证据和在中国境外形成的证据,并对在中国境外形成的证据提出了严格的形式要求,即公证或其他认证程序。这一规定的出发点是,由于人民法院难以对境外形成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因此有必要对境外形成的证据进行一些程序上或形式上的限制,以增强其真实性和合法性。该规定实施以来,对保证人民法院在涉外商事审判中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客观公正处理涉外商事纠纷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与此同时,在中国境外形成的证据的公证认证也存在很多问题,导致一些认识和实践不一致。因此,有必要对国外形成的证据的公开证明进行深入细致的探讨,以进一步完善我国涉外商事诉讼中的证据制度。

1.境外形成的证据如何履行认证程序?

根据《证据规则》第十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外形成的证据有两种证明程序,即一般案件证明程序和特殊案件证明程序。所谓认证程序一般是指履行公证和认证的程序。它是由公证国家专门设立的公证机构根据法律的规定和当事人的申请,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一种专门的证明活动。在境外形成的证据,首先要经过所在国的公证机关证明。其次,要履行认证手续。这里的认证是指外交认证。认证,有时也称为领事认证,是指外交、领事机关证明公证员或认证机构(包括国内外外交、领事机构)在认证文件上最后签名或盖章的真实性的活动。其目的是使在一国公证的文件(或有关组织的证明文件)得到另一国有关当局的认可,使其有效性不会因后者对签名或印章的真实性产生怀疑而受到影响。公证文书一经外国认证,即在其他国家产生法律效力,即文书的域外法律效力。根据司法解释,境外形成的证据经当地公共认证机构认证后,其公证文书还必须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行使涉外公证认证职能的中国驻外使领馆包括大使馆、领事馆、领事馆和代办机构等。行使公证和鉴定职能的具体部门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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