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否支付劳动者补偿金?(全文)

【问题提示】

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吗?

【事件】

李灿是中海贸易有限公司员工,与公司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每月工资4000元。 工作期间,李灿圆满完成了公司交给的各项任务,业绩显著,公司负责人对他很满意。 今年年初,李灿和中海贸易公司的劳动合同到期。 由于公司主要负责人变动,中海贸易公司也没有继续签订劳动合同的意向,因此李灿交割完成后离开了公司。

李灿离开公司的第二天,他遇见了以前的大学同学唐某。 唐某听说李灿离开中海贸易,便问公司给了他多少经济补偿金。 李灿笑着说:“我这是普通的劳动合同终止,怎么会有经济补偿金呢?” 唐某向他解释说,他在劳动合同终止时也可以领取经济补偿金,并和他一起去找中海贸易公司的人事部门。 中海贸易公司人事部门以史无前例为由拒绝了李灿的要求,李灿认为这是无理取闹。 在唐某的支持下,李灿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中海贸易公司支付三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仲裁委员会在审理本案中明确,李灿与中海贸易公司的劳动合同正常期满,双方都没有延续劳动合同的意愿,中海贸易公司也不打算在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条件的基础上进行更新。 因此,中海贸易公司需要支付李灿的经济补偿金,认为三个月工资40003=12000元。

【个案研究】

经济补偿金是劳动合同解除时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的补偿,多为保护性救济。 我国《劳动法》也曾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的,劳动合同立即终止,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但由于部分法规作了相反的规定,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对劳动合同终止时劳动者能否领取经济补偿金一直存在不确定的答案。

在这种情况下,容易出现“短期合同”盛行的现象。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考虑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尽量与劳动者签订一年或者两年的合同,以后每年更新合同,避免解雇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这种行为造成了所谓的合同短期化现象,使劳动处于不稳定状态。

劳动合同法为这一问题提供了具体的答案,认为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外,因劳动期限届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本案中,李灿与中海贸易公司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只要中海贸易公司不具备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的条件与李灿续签合同,李灿就可以获得中海贸易公司的经济补偿金。 根据他的工作年限,可以领取三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

【律师提示】

新的劳动合同法在合同失效时赋予劳动者获得经济补偿金的权利,劳动者可以据此获得更多的保护性权益。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44、4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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