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我是公司的女工。 几年前,我在工作中发生工伤,公司与我签订了每年发放一定工伤待遇的协议,后来公司按协议履行,双方也没有争执。 不久前,公司从一个法人分成三个相互独立的法人。 但是在个别化的过程中,我没有计划去哪里上班,而且我原来的工伤待遇由哪个公司继续发放也不明确。 我找了三家企业的负责人,他们都说与自己无关。 现在我想通过法律程序解决问题,但我不知道应该把哪个单位定为被告。 请问,用人单位单独后,我的工伤待遇应该由谁支付? 高俊英
答:
你反映的情况关系到如何建立企业分立前的劳动争议问题。 选择正确的当事人是提起劳动仲裁和诉讼的必要前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他单位合并的,合并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合并后的单位为当事人; 用人单位分立为多个单位的,其分立前发生的劳动争议,以分立后的实际用人单位为当事人。 用人单位分立为多个单位后,尚不清楚承担劳动权利义务的单位的,分立的单位均为当事人”。 从你反映的情况来看,原公司分立时,没有为你确定新的用人单位,你也没有在哪个新的企业上班,所以你通过法律维权时,可以把三个新分立的企业都变成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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