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认定为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认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工伤认定申请
发生特殊情况,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可以适当延长申请期限。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该工作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以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为职业病、被认定之日起一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期间发生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作人员发生伤害事故或者经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由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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