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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房改房上市管理办法最新,梅州市房改房上市管理办法解读

为深化我市住房制度改革,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城镇住房新制度,加快住房建设,进一步改善职工居住条件,促进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活跃住房交易市场。 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住房改革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通知》 (粤府[1998]82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职工按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在支付房款、取得《房地产权证》后,均可上市交易。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购住房转型暂时不能上市;

1、购买住房翻新或以公有住房更新换代的;

2、购买住房改造并参加集资建房的;

3、住房变更为住房贷款的。

三、需要上市交易的房改房由产权人提出申请,经产权单位同意,报房改房审批,批准后,核发房改房上市交易证明,可以上市交易,并按照有关出售、置换、赠与、抵押、租赁的法律、法规

四、经批准上市交易的房屋装修,一律进入“梅州市房屋装修交易服务部”进行交易。

具体交易手续按《换房交易服务部》规定办理。

五、职工将房价变更成本价购买,支付房款,取得《房地产权证》套住房的,可以换房赠送。 六、出售、交换、赠与住房的,产权人按评估价的1%补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免征营业税(及其配套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土地增值税,居住满5年的,免征个人所得税,其增值部分按标准价格一成成本价购买的,全部归个人所有的职工出售的住房改建,原产权单位已缴纳土地使用权并已缴费的,职工将应当补交的土地出让金向原产权单位缴纳。

七、进行上市交易的房屋改建房,梯子和公共分配面积应当一并出售。 公共分配面积的出售收入,全部归产权单位所有。

八、房改房上市交易,在同等条件下,由原产权单位优先购买,原产权单位不买的,可以向外出售。

九、房改交易后,房屋增值部分按规定由产权单位资金(包括楼梯间和公共分配面积)

出售收入)必须全额纳入单位住房基金专户中,未经批准,不得动用。

十、房改房上市交易出售收入产权人和产权单位的分配计算公式(另见附件)。

十一、本实施办法由梅州市住房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二、本实施办法自1999年8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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