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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内容

在江西,房地产商为了快速销售商品房采用预售方式进行销售,房管政府部门为了规范商品房预售行为,保证房地产行业的健康销售。 为了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商品房预售的管理办法也出台了,江西省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如何呢? 接下来,请律师编辑整理了相关资料。

江西省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规范房地产市场行为,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开发经营企业)将未竣工商品房提前向境内、境外销售,由购房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

第三条江西省行政区域内预售商品房的单位(含三资企业)和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江西省建设厅主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的各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

第五条开发经营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向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登记。 得到批准,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可以进行。

江西省建设厅印制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文本在全省统一使用,由市、县物业管理部门审批后发放。 使用其他文本的东西都是无效的。

第六条开发经营企业预售商品房的,买卖双方应当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 预售人自合同之日起30日内持该合同向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商品房预售可以委托代理人,但必须有书面委托书。

第七条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江西省建设厅核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建设项目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三)按照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金额已完成总投资额的25%以上(不含地价)或该工程项目的基础工程)。

预售商品房预售款或房价款必须存入当地银行,由开户银行和当地行业主管部门监督本工程项目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四)旧城改造项目拆除完毕,安置方案落实,安置房开工建设。

(五)有房屋售后服务管理、维护和服务保证措施。

第八条有拆迁安置任务的开发经营企业,商品房出售面积不得超过50%,回迁安置任务执行后,剩余部分应当出售。

第九条向境外预售商品房的,应当向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外商登记,经批准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方可预售。

第十条商品房办理境外预售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允许向境外销售的;

(二)项目立项时允许向境外销售的;

(三)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向国外销售的。

第十一条开发经营企业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和资料。

(一)办企业《资质证书》、《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发法定代表身份证

(二)建设项目投资立项、规划、用地和施工批准文件或者证明;

(三)工程施工进度计划;

(四)开户银行或者会计事务所出具的证明拟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25%以上的材料;

(五)商品房预售方案。 预售方案应说明商品房的地点、位置、朝向、面积、装修标准、交付使用日期,并附商品房预售总平面图。

(六)向境外预售商品房提交允许向境外销售的批准文件。

(七)审批机关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或者资料。

第十二条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接到开发经营企业申请后,应当详细检查各项证书和资料,审查合格的,应当在接到申请后10日内出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预售商品房,广告发布单位不得将其作为售房宣传广告。

第十三条开发经营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将已发行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悬挂在预售场所,制作广告应当注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码。

第十四条预售的商品房(含批准向境外预售的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房人应当自交付使用之日起20日内持有关证件到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并向有关部门交税。

第十五条开发经营企业预售商品房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给予处罚:

(一)未按照本办法预售《资质证书》商品房的,责令停止预售,重新办理手续。 拒不补发的,撤销《土地使用权证》和《资质证书》,依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经济处罚

(二)挪用商品房预售款,不用于工程建设警示,责令限期追回被挪用资金用于有关工程建设。 拒不执行的,取消0103010,责令停止商品房预售活动;

(三)未按规定办理备案和登记手续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办的给予警告;

第十六条依照本法规定,罚款项目全部上缴市、县财政。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江西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是主编总结的江西省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江西省规定了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的条件,对违反商品房管理办法的经营企业进行了处罚,规范了江西省房地产市场行为。 如果还有不明白的问题,请就更多的问题咨询律师江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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