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江西来到梅县一家砖厂打工才4天,与砖厂签订劳动合同不及时的民工李某,就不幸在工作中意外受伤。 砖厂老板以李先生没有与砖厂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拒绝赔偿受伤后。
近日,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受伤的民工李某与砖厂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李某终于为自己讨回了公道。
老板:我没雇过小李打工
2004年2月24日,李先生在砖厂上班的第四天,被搅拌机不小心划伤了。 在医院治疗期间,砖厂老板谢某向李先生支付了21840元的医疗费。 出院后,砖厂老板谢某不同意支付其他费用。
李先生随后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员会认定谢某与李先生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但裁定下达后,谢某不服,于去年8月21日向梅县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称其与李先生没有事实劳动关系。
砖厂老板谢某,始建于2004年2月19日,李先生受伤的时间是同月24日,此时自己的砖厂正在调试机器,没有给工人提供正常的劳动和生产条件,无法给李先生安排工作,甚至支付报酬没有劳动关系的实质性内容为什么会形成劳动关系呢? 谢某否认与李先生有劳动关系。
双方有事实劳动关系
梅县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谢某招募李先生到砖厂工作,李先生为砖厂提供劳动,获得劳动报酬。 直到小李出事,谢某不反对小李在砖厂工作,并没有停止小李提供劳动,由此认定谢某同意了小李的工作。 所以谢某和李某双方符合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李某服从谢某的工作安排、工作要求等劳动管理,从事有偿劳动,双方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依法判决谢某与李某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判决后,谢某不服提出上诉。 法院最近审理后,依法作出判决,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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